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易捷恒通自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29675号
原告:北京易捷恒通自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I6号57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易捷恒通自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北京北京易捷恒通自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捷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以人民币13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北京易捷恒通自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送货升降机6台、高速光电耦合隔离模块20套、拖链2条,货款金额共计I340OO元。原告已于2017年5月16日将货款发票提交给被告,被告承诺于收到发票后一周内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2017年2月I4日,被告的名称由北京**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综上,原告作为货物的出卖方已严格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作为买方应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无理由拒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京**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2016年的时候实际经营地就已经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X号,**高新公司收到法院邮寄上述地址的传票。**高新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因为税务局的原因所以没有迁址。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高新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X房间,其提交的与出租人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照片、出租人注册登记地址等证据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X号。经本院现场勘验,**高新公司在石景山的注册地并无办事机构。**高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高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