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财保370号
申请人: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燕宏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燕宏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570.01元进行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宏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570.01元。
案件申请费2258元,由申请人北京弘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