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民初432号
原告:江西大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英伦联邦商住小区**-2-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美术专修学院,住,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横路乡/div>
法定代表人:**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大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美术专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