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0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苏华刚。

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160.162.164号。

负责人:苏华刚,男,1977年1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

人民陪审员  黄 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