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0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苏华刚。
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160.162.164号。
负责人:苏华刚,男,1977年1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四川鑫华晨通讯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
人民陪审员 黄 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