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民初11643号
原告: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0号。
法定代表人:严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婷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发区禾香路123号C座。
法定代表人:王勃。
原告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视觉娱乐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栾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