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90RL6A,地址: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27876J,地址: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玉彬支付511611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5403.44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