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3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90RL6A,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84827876J,住所地山东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