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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3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90RL6A,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庐山中路C00392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瑞丰不锈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