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350号
原告:山东福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莒沂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庐山中路C003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IEC国际企业中心9楼9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福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广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福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福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