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371号
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沂水县庐山中路C00392号。
被告: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
住所:鱼台县张黄化工产业园武张公路东、滨湖四路北。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址:莒南县。
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宁盛发焦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