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3民初5402号 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沂水县庐山中路C003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临西六路交汇***4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危废处置费238320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以238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5日,双方就原告为被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提供处置服务事宜签订YS2020126031号《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附属协议。原告该合同项下为被告处置危废66.08吨,被告共计应当支付原告危废处置费268320元。截至2022年7月5日,被告仅支付30000元,尚欠危废处置费23832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的违约金偏高,且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不应当是2021年的1月21日起,因为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发票时间为2021年的7月份。同时,被告请求法院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调减违约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情况;证据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处置价格、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的事实;证据三、附属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对危废处置作了补充约定;证据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原件四张,证明原告为被告处置危废66.08吨的事实;证据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被告对上述具体证据质证称: 对证据一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请求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调减违约金;对证据三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四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发票开具的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该发票是原告向被告开具的,所以违约金的计算日期应当按照发票开具之日计算。 原告在庭审中将具体诉讼请求明确如下: 判令被告支付危废处置费23832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以238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我方自愿按照最后一次转运的时间计算违约金。 被告对上述具体诉讼请求表示: 对原告诉求的违约金,明显偏高,年化利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调减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处置平邑县温水镇***发生废弃矿坑倾倒危险废物事件,被告负责分类收集***废弃矿坑倾倒危险废物,确保废物包装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合同约定了危废名称、数量及处置价格。处置危险废物名称、数量、价格、合同标的总额实行据实结算并经双方确认。合同第三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交接、处置中约定“1、甲方负责收集、包装、装车,乙方组织车辆承运、卸车及危废处理。在甲方区域废物由甲方负责装卸,人工、机械辅助装卸产生的装卸费由甲方承担。乙方车辆根据甲方要求到达甲方指定装货地点,如因甲方原因无法装货,车辆无货而返,所产生的运输费由甲方承担。2、处置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山东省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3、处置地点: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区4、甲、乙双方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实施交接,并签字确认。5、每车次转移危废量高于十五吨免收运费;每车次转移危废量不足十五吨,但高于十吨,加收运费壹仟元;每车次转移危废量不足十吨,加收运费叁仟元;每年产废总量少于五吨,原则上每年拉运一次。”。乙方为甲方转移完成约定数量的危废后,甲方应于自危废转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处置费全部汇入乙方账户,到期仍未付清余款时,甲方应向乙方交纳未付清处置费总额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后原被告签订附属协议并重新确认了危废处置费用。原告按照约定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4日为被告处置危废,处置费共计268320元,并于2021年7月13日为被告出具金额为268320元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已付3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危废处置费238320元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附属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为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费共计268320元,被告已支付30000元,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危废处置费23832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危废处置费238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甲方应于自危废转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处置费全部汇入乙方账户,到期仍未付清余款时,甲方应向乙方交纳未付清处置费总额每天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必然导致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逾期付款的损失,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显然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金应以238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危废处置费238320元及违约金(以238320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计2437元,由被告山东高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