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230号
原告: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1幢2-27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新绿美地小区8-2-4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06日立案。原告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