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7337号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1幢27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新绿地小区8-2-4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1幢2-27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640.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景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640.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