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3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明源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3)苏0722民初1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2072),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