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022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3L3Y2X。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红,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50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9061Y。
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