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宏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青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8377号
原告:***,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中青宏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2单元22层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43787K。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与被告中青宏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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