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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4民初252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