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民终3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虞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4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上诉人赣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