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13执5252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30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天津)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7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5,39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