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

甲某;乙某;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3财保125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星火机械厂22幢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中兴村林岙209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73********。 被申请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104国道西侧(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E6AJ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