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高桥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752号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巧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良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霍山县高桥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凤凰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鸿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山县高桥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爱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