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舒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23民初381号
申请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舒风,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153221760P。
法定代表人:舒世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舒风、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舒风、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价值13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法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舒风、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价值13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全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红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