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举示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客户回单等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应得工程款及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25.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