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执保41号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的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1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