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湘0703民督1号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称,2014年11月6日双方签订经销合同,约定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经营的贵州省安顺市忠亮粮农建筑机械三分店销售建筑类机械,2016年8月17日经双方对账,***尚欠货款109234元未付,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9234元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09234元。 申请费82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