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湘0703民督3号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称,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销售建筑类机械设备及附件,2016年4月10日经双方对账,***尚欠货款78742元未付,***并于当天出具欠条,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78742元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78742元。
申请费59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