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终结支付令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民督4号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常德市**洞庭食品工业园迎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桃源县。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发出(2017)湘0703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湘0703民督4号支付令向被申请人***发出后,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且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出示购货发票,故未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7)湘0703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57元,由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