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703执390号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按(2019)湘070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