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湘0703民督23号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迎丰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城机械)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柳城机械称,2020年3月20日,柳城机械与***签订合同购买混凝土搅拌设备,合同价458000元,柳城机械按合同交付了混凝土搅拌设备,***支付了438000元,尚欠200000元一直未付,柳城机械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柳城机械货款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德市柳城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