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1041号 原告: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YRO48P,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盈耀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宝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860B9M,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日新中路395号彩立方大厦4层。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臃景湾花园小区。 被告:***,女,普米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金顶镇文兴社区永安小区。 被告:***,女,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中路国际花园小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石洞镇祠堂村7社。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文林街47号文馨苑。 原告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宝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华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