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02民初1184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被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顺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