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执3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某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91140100MA0H5NUD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某有限公司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18号孵化基地5号楼5层B77号(入驻经开众创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某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某有限公司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一案,为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涉太原某有限公司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合并为一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法发〔202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某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某有限公司太原恒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权纠纷一案,生效文书为(2022)晋0105民初4849号判决书,合并至(2025)晋01执1685号执行案件集中执行。 二、本执行案件已采取的查控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