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5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沱南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宣化镇朱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