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9146号
原告:***(曾用名:林效臣),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杰,孙兆义,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沱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834223802。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建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