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永城市沱南工业园6号。
被执行人: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住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北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7473.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法院网络系统调查、查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房产进行排查,被执行人安阳永天煤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167473.95元全部案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1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