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5执2128、2133、2132、2129、2124、2226、2131、2130、2127、2126、2125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国典。
申请执行人:洛阳品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培。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广飞光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茜茜。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英杰氧气乙炔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
申请执行人:刘进安,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惠振岳,男,1968年8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勺。
申请执行人:河南汉威智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桂东。
申请执行人:河南顺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
申请执行人:永城市久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芝。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银河。
被执行人:永***(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琦。
关于申请执行人登封市人民医院、洛阳品高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广飞光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登封市大金店英杰氧气乙炔经营部等,申请执行永***(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十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永***(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东风牌(车牌号豫A627**)、帕萨特牌(车牌号豫A539**)车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