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执他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凯里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凯里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黔2601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6日向本院请示,因凯里市法院的案件数量多、任务重,为了能推进该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申请将该院的220件执行案件(包括该案)指定到全州广告合同案件数量少、任务轻的基层法院执行。按照最高院及省高院的指导精神,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可以在全州范围内统筹支配执行力量,以确保全州法院如期“基本解决执行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7)黔2601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由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
凯里市人民法院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送天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