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01民初566号
原告:**,男,198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男,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大友庄电信新大楼。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