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4民初620号
原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元,由原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