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终3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棉路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第三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自愿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70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