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4913号
原告***,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9月10日,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经济开发区康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柬埔寨王国马德望省那塔纳克蒙杜尔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