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财保11号
申请人:施长勇,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南乡固庄村南元组247号。
被申请人:宁波东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村羊井弄62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Y0D2D。
法定代表人:邹建军。
申请人施长勇于2020年7月14日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东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33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宁波荣和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长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东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332.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施长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柳宏
代书记员 史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