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7799号
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号九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1566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体育大厦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245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复兴之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8号燃料公司5栋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9496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复兴之路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复兴之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复兴之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深圳市过把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复兴之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