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371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号九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1566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工资差额共2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贴共9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061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确认事实。1.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入职,当日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
2.2021年3月18日,原告填写了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同日,原告离职。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061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答辩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入职登记表、辞职申请表、安全协议;3.中队工作群消息;4.账户金融交易明细。
被告举证如下:1.入职登记表、辞职申请表、劳动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确认原告的诉请,且有原告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辞职申请表、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结合佐证,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