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盾特卫智慧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371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号九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1566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工资差额共2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贴共9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061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确认事实。1.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入职,当日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 2.2021年3月18日,原告填写了辞职申请表,辞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同日,原告离职。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061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答辩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入职登记表、辞职申请表、安全协议;3.中队工作群消息;4.账户金融交易明细。 被告举证如下:1.入职登记表、辞职申请表、劳动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确认原告的诉请,且有原告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辞职申请表、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结合佐证,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