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盾特卫智慧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米龙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号九座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1566101。
法定代表人:夏学树。
被执行人:广州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乐路4号2F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8GB6J。
法定代表人:王世雄。
关于广东国盾特卫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米龙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苏佳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