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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22民初7705号 原告:方某某,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第三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xxxxxxxxxx,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某某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院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计1108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