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与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分公司、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778号
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黎家冲组109号(***私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玖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017-1026号189号。
负责人:***。
被告: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377号福天兴业大楼综合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与被告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分公司、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天龙建材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