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明集镇兰芝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欠款31675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被告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格瑞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23年5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5yue26ri,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村委会调查财产情况,得知在注册地没有这个公司,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邹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得知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8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平金邦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认可法院调查结果,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