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基伟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35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47245479Y。
法定代表人:姜成璋,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恒基伟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ENTP5L。
法定代表人:李俊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路保轩,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恒基伟泰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路保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恒基伟泰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路保轩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永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恒基伟泰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路保轩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索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