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广久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3民初71号
原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江苏广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建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R7J0U9R。
法定代表人:徐希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伟,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九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九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装修合同;2.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装修钥匙和电梯卡;3.判决被告退回未完成的装修工程款1652元,包括墙面乳胶漆工程款1152元,安装开关面板插座工程款5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时间从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竣工,原告将装修工程以半包形式发包给被告,工程总价为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分四次向被告支付了55000元。施工期间,原告要求将客厅墙面装修由乳胶漆修改为原告购买墙布贴在墙上,当时与被告装修工人孙运健及油漆工贺师傅确定乳胶漆费用1152元。然而,被告方一直没有交工,也不提交验收单让原告验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一直推脱拒绝派人安装墙面开关插座。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8月25日竣工验收,但至今已经逾期一年多,装修工程仍然没有交工。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广九建设公司辩称,合同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解除;我方只是半包,原告的钥匙和电梯卡是放在固定的地方,不是专门交给我方保管,因为原告做中央空调、地暖、砖等工人都需要这个电梯卡;乳胶漆工程款1152元包含了房屋顶面的乳胶漆,顶面已经做过了,我们乳胶漆进场后原告才要求更换墙布,已经造成我公司的损失了,而且我公司也没有同意变更成墙布施工,墙布也不是我们贴的,更没有表示要退钱,开关面板插座500元我们报价中就没有这一项;我方不存在违约,原告自己做了中央空调、地暖、瓷砖等严重影响我方的施工进度,做地暖还将地面深挖,耽误了很长时间,我们完工时负责油漆的贺师傅让原告签字确认,原告以诸多理由拒签,我们早已完工,是原告以多种理由拒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连云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原告***单独所有。2019年5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广久建设公司作为乙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乙方以半包方式承包涉案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内容详见报价单项目;合同总工期为90天(不含其他配套设备施工工期),自2019年5月26日开工,2019年8月25日竣工。二、2.2乙方指派孙运健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三、1.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2)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变化。四、工程价款支付:第一次付款,签订装修合同,水电进场前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0%,27500元(注:签订装修合同,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16500元;水电甲方验收结束,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11000元);第二次付款,木工甲方验收结束,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16500元;第三次付款,隐蔽工程结束,瓦工墙、地面瓷砖铺贴结束,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11000元;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项目计算。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涉及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订变更单后可进行该项目施工,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起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七、2.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单,甲方自接到工程验收单七日内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超过七日的视为竣工验收已被确认。九、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能及时出必要的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均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予以增加。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另外,原告***与被告广久建设公司签订了《广久装饰建设家居工程预(决)算表》一份,对所需装修施工的项目、材料及价款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载明客厅、餐厅和过道的墙面、顶面涂刷乳胶漆所需工程款为1152元(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人工费及辅材费用),该决算表中并无开关面板插座安装项目。孙运健作为设计师在该预(决)算表中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广久建设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0月中旬左右施工完毕。施工期间,原告与被告驻工地代表孙运健协商一致将客厅、餐厅和过道的墙面原计划涂刷的乳胶漆工艺变更为墙布施工。但庭审中,双方对原告提出工艺变更的时间点存有争议:原告主张在油漆工进场前就已提出,被告则主张是在油漆工进场完成墙壁粉刷第一、二道工序后准备喷漆时原告才提出。另外,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客厅、餐厅和过道的顶面乳胶漆施工工艺已按计划施工完毕。对于客厅、餐厅和过道乳胶漆工程款1152元,原告要求被告扣除顶面已施工的40平方米左右乳胶漆工程款后返还剩余款项。被告不同意返还同时认为顶面已施工的面积约90-100平方米,但认可工艺的变更仅能节省乳胶漆材料费300元左右。
另查明,被告装修期间,原告找案外人施工的房屋内地暖、中央空调等工程也在同期段进行。
又查明,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被告水电进场施工费16500元,2019年7月11日支付被告木工进场施工费11000元,2019年9月6日支付被告挖工进场施工费16500元,2019年9月29日支付被告油漆工进场施工费11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并交付验收,应支付违约金500元。被告则认为,逾期竣工是原告的地暖、中央空调等装修工程延误了被告施工进度,另外原告购买瓷砖、更改瓷砖铺贴方案和室内设计方案也延误了工期。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逾期竣工系被告拖延施工所致。
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开关面板插座工程款500元的主张,并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钥匙和电梯卡的主张。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1份、涉案工程预(决)算表、收据4份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广久建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原告***也将涉案装修款项全部支付被告,涉案《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已因原被告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在合同终止后,原告再行主张解除《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已无事实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否退还乳胶漆工程款及退还金额问题,因双方协商一致将墙面乳胶漆装修工艺变更,被告应将节省的乳胶漆工艺款及人工费退还原告,鉴于双方对已施工的顶面面积存在争议,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500元施工费用。关于被告应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问题,涉案工程存在逾期竣工事实存在,但因被告施工期间,原告同时找案外人施工涉案房屋内中央空调、地暖工程,另外,原告确实存在提出墙面乳胶漆工艺变更等事项,工程逾期系多种因素多导致,现原告无法证实逾期竣工系因被告拖延施工所致,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开关面板插座工程款500元并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钥匙和电梯卡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广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同款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广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孙红岭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西灵
书 记 员 王乔颖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